Home > 咨询委员 > 咨询委员的委任程序
咨询委员受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法与施行令规定的推荐权人的推荐,由总统委任。
<各委任对象的推荐权人>
类别 | 委任对象(法第10条) | 推荐权人 (施行令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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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代表 | 地区居民推选的地方议会议员 | 事务处长 |
职能代表 | 市、道与市、郡、区领导级人士 | 地方自治团体长 |
北部5道代表 | 北部5道知事 | |
政党的代表与国会议员推荐的领导级人士 | 政党代表、国会议员 | |
主要社会团体与职能团体的代表 | 负责机构的长官 | |
其他为统一大业做出贡献或能够做出贡献的人士 | 事务处长 | |
在外同胞代表 | 在外同胞代表 | 管辖公馆的长官 |
第10条(委员的委任) 总统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委任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人士为委员。
- 根据《地区自治法》,本地区居民推选的特别市、广域市、道、特别自治道及区、市、郡议会的议员
- 特别市、广域市、道、特别自治道及市及郡区地区的领导级人士、北部5道代表、在外同胞代表等国内外各地区能够代言民族统一意志的人士
- 政党的代表与国会议员推荐领导级人士
- 主要社会团体与职能团体的代表级人士或组成人员,能够代言民族统一意志的人士
- 祖国民主和平统一的意志坚定、对统一大业做出贡献或能够做出贡献的其他代表级人士
第4条(委员的委任) ①法第10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委员由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事务处的事务处长(以下简称“事务处长”)提请总统委任,法律第10条第2款、第4款规定的委员由下列各款中规定的机关长官进行推荐,并经事务处长由总统委任。
- 特别市、广域市、道、特别自治道及市、郡、区地区的领导级人士: 本地区地方自治团体长
- 北部5道代表: 北部5道知事
- 在外同胞代表: 管辖本地区的公馆的长官
- 主要社会团体与职能团体的代表级人士或组成人员: 负责机构的长官
根据第1款规定委任委员时,事务处长可事先委托有关机关对委任对象进行身份调查。